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陵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炎法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炎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6月4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6月26日被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炎陵县看守所。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炎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30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隆鑫”125两轮摩托车搭载唐某某和李某某(中途上车),从炎陵县X镇X村往桃源村方向行驶,行至XO70线2km+400m水口镇X村路段,行人廖兰香横穿公路,被告人何某某因避让不当,将廖兰香撞倒,造成廖兰香重伤后死亡,乘车人李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9年5月27日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兰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打电话报警,随后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长嵩、陈立德、陈小花、陈小玉、陈小梅、陈立平、陈立志、陈立明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何某某赔偿事故损失。经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x元的协议,并兑现了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炎陵县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驾驶证查询证明,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炎公交认字[2009]第5-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材料,报案情况材料,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超载和操作不当而酿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被公安机关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主观方面出于过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事发后及时报案,如实供述,接受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再加上积极赔偿事故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何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康建红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徐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