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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95号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邓某某,系原告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3

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之某与被告于2004年3月25日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0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离婚,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每月100元,小孩的教育费由被告负担一半,原告现在株洲市荷塘区某小学就读,原告之某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增加一点生活费,可被告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增加小孩的抚养费为每月260元,一次性付清到十八岁。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所述内容属实,被告愿意增加小孩的抚养费,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之某邓某某与被告王某乙于2004年3月25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原告王某甲由邓某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每月支付王某甲抚养费1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因生活水平的提高,邓某某多次要求被告增加原告的抚养费,双方经协商未果,遂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乙承担原告王某甲每年的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由被告每半年支付一次给原告,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元,被告王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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