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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立行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彭某某诉安乡县国安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立行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彭某某诉安乡县国安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安乡县人民法院(2009)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起诉人彭某某于2009年4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不服,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诉讼,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裁定对原告彭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裁定后,起诉人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于2009年5月4日将起诉状递至安乡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多日后,即2009年5月25日,找到该院领导,又递交了诉状。原审认定其起诉已过诉讼期限,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某某不服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在2009年4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诉讼。至2009年5月25日,彭某某才提出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彭某某上诉称,其于2009年5月4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经查,无证据证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彭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姚敦贵

审判员李常春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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