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县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因故与本村村民蒋××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蒋某某用菜刀将被害人蒋××的头部砍伤。经许昌县刑事技术鉴定,蒋××所受损伤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且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因宅基地纠纷与本村村民蒋××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蒋某某用菜刀将被害人蒋××的头部砍伤。经许昌县刑事技术鉴定,蒋××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查: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蒋某某供述:2009年3月9日,我兄弟蒋×民家盖房子,邻居蒋×建不让打地基,他俩吵架了,我说了国建两句,他就开始骂我,我还了他一句就回家了。中午,蒋×建的两个女儿就到我家门口骂我、捶门,被我妻子劝走了。下午五点多,在我家门口蒋×建的两个女儿又拦住我问我为啥骂他爸,我说没骂就回家了。随后我弟媳张×英来我家,问我她俩(蒋×建的两个女儿)来干啥哩,我们刚说两句话,他姐妹俩就又到我家来骂我,不知他俩谁还把我家的暖瓶踢烂了,其中那个高个妮(蒋××)骂得最厉害,她俩还往我跟前来撕扯我,我一转身顺手从一边茶几上拿了一把菜刀想吓吓她们,说我砍你。那个高个妮气着伸着头让我砍,由于我当时老生气,就举刀朝那个高个妮抡了一下,她俩就出去了,我弟媳忙拉住我拿刀的胳膊,我妻子怕我出去撵她们就把大门锁住了,我弟媳也跟着出去了。我就掂着刀在院里骂,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我将菜刀给我妻子,打开大门出来了。

2、被害人蒋××陈述:2009年3月8日下午1点多,我去我娘家串亲戚,我父母都在因为邻居蒋×民家盖房子生气,村上人说蒋×民的哥哥蒋某某骂我爸蒋×建是绝户头。我很生气就去找蒋某某问他为啥这样骂,蒋某某没出来,第二天下午4点多我碰见蒋某某问他为啥骂我爸绝户头,他不承认,我就找到张×英(蒋某某的弟媳)和我姐蒋×丹一起去蒋某某家证实,张×英去蒋某某家,我和我姐在他家门外等了一会儿,我们俩进去时看见蒋某某在里屋看电视,蒋某某让到外面说,我们就在他家客厅里,我说“你真铁啊”,他扭过脸从客厅中间的桌子上拿了一把菜刀朝我砍了一下,我一下被砍倒在他家暖水瓶上,我一摸头流了很多血,我姐蒋×丹赶紧拉我往外走,我们走到我叔蒋×松家门口时我昏倒了。

3、证人蒋×松证言:2009年3月9日17时50分左右,我听见大门口有人喊救命,出去一看是我侄女蒋××在地上躺,蒋×丹用手捂住蒋××的头,蒋××头上、脸上都是血,我就赶紧打120、110,随后我跟车去医院了。具体受伤的原因我不清楚。

4、证人张×英证言:2009年3月9日上午9时许,我家盖房子,邻居蒋×建不让盖,我丈夫蒋×民和他吵架了,蒋某某骂了蒋×建一句绝户头。中午蒋×建的女儿蒋××、蒋×丹到蒋某某家门口骂了一会儿,下午17时30分左右,蒋××、蒋×丹非让我和她们一块儿去蒋某某家问他啥叫绝户头,我就和她俩一块儿去了,我先进的蒋某某家,刚说了几句话,蒋××、蒋×丹也过去了,到客厅就开始骂,蒋某某很生气说“恁不让我过我也不让恁过了”。说着就从客厅中间桌子上拿了一把菜刀,蒋××还骂,蒋某某朝她头上砍了一刀,我赶紧拉蒋某某,蒋×丹、蒋××出去了,我把蒋某某家大门锁住出来追上蒋××、蒋×丹,我看见蒋××头上脸上都是血在地上躺,后来村上的人出来打了120并报警,我也回去了。

5、证人寇××证言:2009年3月9日上午,我丈夫的弟弟蒋×民家盖房子,邻居蒋×建不让打地基,两家发生争吵,我丈夫蒋某某骂蒋×建是绝户头,中午他女儿蒋××在我家门口骂了一会儿,我们没吭气,下午17时30分左右,他的两个女儿蒋××、蒋×丹又到我家骂,蒋××骂着把我丈夫蒋某某的脸抓伤了。蒋某某从里屋到客厅,从桌子上拿了把菜刀说“恁要是再逼我,我拿刀砍恁”,蒋××伸着头说“你砍吧,你砍吧。”我没拉住他,蒋某某拿刀砍了一下,砍哪儿了我也没看清,蒋××和蒋×丹就走了。

6、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蒋××所受损伤符合锐器操作特征,其颅骨外板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7、调解笔录、协议书,撤诉书证实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已赔偿。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