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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山执字第52-3号

申请执行人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略),(系许某某之妻)。

本院在执衡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8)山执字第52-X号民事裁定书,于2008年9月28日委托衡阳市正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许某某、王某所有的抵押在申请人执行人处的房屋一栋,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的拍卖保留价为49万元,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介发出变卖公告,仍无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房屋。申请执行人以该房屋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过高不愿接受该房屋抵债,另查明,被执行人另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8款第一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8)山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沈雁中

执行员汪东升

执行员陈晓强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刘某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8款第1项(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第10款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打印责任人陈晓强校对责任人汪东升

申请执行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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