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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某与内黄县宏大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再终字第1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内黄县宏大纸箱厂。

申请再审人桑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内黄县宏大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04)内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桑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内黄县宏大纸箱厂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人桑某某于2004年4月向内黄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申请人内黄县宏达纸箱厂偿付其货款x元及违约金。内黄县宏大纸箱厂答辩称桑某某提供纸质量有问题,造成拖欠货款,且起诉标的额不对。

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5日作出(2000)内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判决认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内黄县宏大纸箱厂未及时给付纸款违约,桑某某请求支付违约金符合规定,纸箱厂称纸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辩称理由不成立。判决内黄县宏大纸箱厂给付桑某某纸款x元,并按日万分之四承担从2000年4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双方均未上诉。

桑某某于2000年11月6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冉现斌为被执行人。2002年12月13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内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限自愿偿还(担保)人冉现斌接到本裁定后,按照(2000)内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规定履行义务。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内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认定(2002)内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程序违法,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4年7月21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内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02)内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二、该案按该院(2002)内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继续执行。

桑某某申请再审称,(2004)内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执行过程中,冉现斌主动提供担保文书并提供财产担保,意愿表达明确,(2002)内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合法正确,且X号民事判决系在其不知情情况下作出,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04)内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2002)内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

内黄县宏大纸箱厂未到庭答辩。

本院再审认为,内黄县人民法院(2004)内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判决形式撤销执行裁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04)内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素萍

审判员杜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瑞增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白新勇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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