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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河南拍卖行安阳经营部、河南拍卖行拍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拍卖行安阳经营部,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

负责人张某甲,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拍卖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某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应由该案争议房产所在地殷都区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及不动产的拍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所诉涉及不动产的权属,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争议房产铁西路X号家属楼X单元X号原属安阳市铁西区,安阳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该房产属安阳市龙安区辖区,故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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