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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佛山中健会计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5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中健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佛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沿江北路X号建设大厦X楼C区。

负责人陈某。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中健会计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以各方达成协议,陈某将其所占有的事务所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胡某并同意退出事务所的经营为由,于2005年1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艳

代理审判员万继初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谢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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