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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西美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港市红壤开发公司、原审被告柳州市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某某、潘某某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美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X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港市红壤开发公司。住所地:贵港市X路。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经理。

原审被告柳州市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原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西柳州市人,广西美香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占80%股份),住(略)-6-X号。

原审被告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西柳州市人,广西美香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占20%股份),住(略)。

上诉人广西美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香源公司)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贵民辖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美香源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额较大,属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立案审理范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交由该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一审审理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请求撤销(2010)贵民辖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标的金额确实较大,属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级别管辖的范围。但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方便案件审理与执行为由,依法裁定将本案交由该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以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大,将本案交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一审审理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为由,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级别管辖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一审裁定未告知当事人具有上诉权确属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明

代理审判员黄某臻

代理审判员王普明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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