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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杨某某与董某乙、董某啟、董某武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936号

原告董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董某乙(董某花),男,X年X月X日出生。系二原告长子。

董某啟(董某啟),男,X年X月X日出生。系二原告次子。

董某武,男,X年X月X日出生。系二原告三子。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董某武之妻。

原告董某甲、杨某某诉被告董某乙、董某啟、董某武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杨某某,被告董某乙、董某啟和董某武的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在十五年前就单独生活,三个儿子每人每年给原告稻谷400斤、小麦80斤,算是养老钱;烧柴禾三个儿子按月轮。就这样过了十余年。但近几年,三个儿子以家务事分配不公为由,拖延给付粮食,甚至不给,二儿子董某啟至今尚未给付2008年的400斤稻谷。无奈之下,原告只能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每人每年给原告400斤稻子、80斤小麦、500元钱,并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给付完毕;判令被告董某啟尽快给付其拖欠的400斤稻子。

被告董某乙辩称:由法院依法处理,我服从法院的处理意见。

被告董某啟辩称:我不愿意支付赡养费,因为父亲分家地亩分的不公。如果地亩分公平了,我就愿意负担赡养费,具体就是一年12个月,我管他们吃4个月;医疗费我不负担,由他们的女儿负担;另外,他们不能帮任何一家干活。

被告董某武辩称:粮食一点不拿,药费一分不给。理由是:我有三个孩子,他们从不帮我照顾孩子。分家时讲好两位老人谁家的活也不能干,他们做到了吗为什么我们的地亩少,打的养老费却一样,分家时地亩应该平分。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甲和杨某某夫妇共生育了三个儿子董某乙、董某啟、董某武和一个女儿董某勤四个子女。所有的子女均已成家。三个儿子结婚后,先后与两位老人分家,到董某武1996年分家时,兄弟几个即讲好,两位老人不再种地了,他们的承包地由弟兄三个平分;三个人每人每年给两位老人400斤稻子、80斤小麦,每人每月给两位老人5元钱,老人烧柴禾三个人按月轮。这样的赡养方式一直持续到2007年,到2008年时董某啟和董某武就开始以当初分家时地亩分的不公平等为由拖延给付粮食,后在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董某武给了当年的粮食,但董某啟至今也没给2008年的400斤稻子。为此,二原告即提起诉讼,要求三个儿子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按其诉讼请求给付钱粮。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原告因老年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其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于法有据;其请求付给的赡养费数额也基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某啟、董某乙以分家时承包地分的不公等为由拖延和拒绝给付原告赡养费,理由不足,也于法无据,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乙、董某啟、董某武自2009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董某甲、杨某某赡养费稻子400斤、小麦80斤、钱500元,并于当年的10月20日前给付完毕。

二、被告董某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自己2008年拖欠原告的400斤稻子给付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顺军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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