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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熊某某、曹某乙、吴某某、曹某丁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固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熊某某,又名熊某才,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曹某丙,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熊某某、吴某某、曹某丁、曹某乙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永强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熊某某、吴某某、曹某丁、被告人曹某乙及其辩护人曹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下旬初,被告人熊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杨山民爆服务站曹某甲手中非法购得22盒(2200支)电雷管和22箱炸药(每箱24公斤)。其中2盒即200支电雷管、2箱炸药是替小煤窑主吴某某代买。吴某某所购买的爆炸物均用于自己开采小煤窑。其余的爆炸物为熊某某和胡能亮合伙开小煤窑使用,爆炸物存在胡能亮家中。后因小煤窑被关停,2008年农历9月左右,曹某乙从胡能亮(另案处理)手中非法购买电雷管10盒计1000支,又通过胡卫东(另案处理)购买炸药一箱计24公斤,打算自己开采小煤窑时使用。同时熊某某通过熊某年非法转卖给曹某丁10件炸药,其中曹某丁开采小煤窑时打开一箱炸药使用了一包,一箱中剩余的炸药埋在曹某丁自家菜园地里。余下9箱炸药,曹某丁以炸药过期为由要求退给熊某某,熊某某同意并联系好存放地点,曹某丁和熊某年用昌河车将9箱炸药乘夜运到方集镇X村张士括(另案处理)家。在张士括安排下,将9箱炸药计216公斤存放在其大儿暂无人居住的屋内。案发后,张士括和熊某年将余下的6箱多炸药抛撒到方集镇X村附近的山沟内融化。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明知他人无审批手续而出售爆炸物,被告人熊某某、曹某乙、吴某某、曹某丁无证私自购买爆炸物,其行为己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甲、熊某某、曹某乙、吴某某、曹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曹某乙的辩护人曹某丙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证据存在不足的地方,曹某乙虽有购买炸药的行为,但缺少卖方证据,没有胡能亮及胡卫东的相关证明材料;2、曹某乙仅有单一购买行为,没有出售行为,情节较轻;3、被告人曹某乙买卖炸药的动机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主观上并无实施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恶意,目的是为了开采小煤窑的生产需要,且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对其减轻处罚;4、曹某乙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故建议对曹某乙判处免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5下旬初,被告人熊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杨山民爆服务站曹某甲手中非法购得22盒(2200支)电雷管和22箱炸药(每箱24公斤)。其中2盒即200支电雷管、2箱炸药是替小煤窑主吴某某代买。吴某某所购买的爆炸物均用于自己开采小煤窑。其余的爆炸物为熊某某和胡能亮合伙开小煤窑使用,爆炸物存在胡能亮家中。后因小煤窑被关停,2008年农历9月左右,曹某乙从胡能亮(另案处理)手中非法购买电雷管10盒计1000支,又通过胡卫东(另案处理)购买炸药一箱计24公斤,打算自己开采小煤窑时使用。案发后,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熊某某通过熊某年非法转卖给曹某丁10件炸药,其中曹某丁开采小煤窑时打开一箱炸药使用了一包,一箱中剩余的炸药被曹某丁埋在自家菜园地里。余下9箱炸药,曹某丁以炸药过期为由,要求退给熊某某,熊某某同意并联系好存放地点。曹某丁和熊某年用昌河车将9箱炸药运到方集镇X村张士括(另案处理)家。在张士括安排下,曹某丁和熊某年将9箱炸药计216公斤存放在张士括大儿暂无人居住的屋内。案发后,张士括和熊某年将余下的炸药抛撒到方集镇X村附近的山沟内融化。后被告人吴某某、曹某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曹某甲供述其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杨山民爆服务站卖给熊某某22盒电雷管和22箱炸药;2、被告人熊某某供述,为开采小煤窑,其从杨山民爆服务站经曹某甲手买22盒电雷管和22箱炸药。其中2盒电雷管和2箱炸药是帮吴某某代买的。其余的都让胡能亮拉放在他家。后我们开采小煤窑用了5盒电雷管和5箱炸药;经我手通过熊某年,以每箱6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丁10箱炸药。后经熊某年手,曹某丁退了9箱炸药;3、被告人曹某乙供述2008年9月前后,其开采小煤窑期间,从胡能亮手买过10盒电雷管,每盒100支。还从胡卫东手买过一箱炸药,失效了,并且出水,象烂泥。电雷管放在家里从没动过,连箱子都没拆封。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其让熊某某代买2盒电雷管和2箱炸药。电雷管每盒100支,价格500元;炸药每箱500元。都用于开采小煤窑了。吴某某供述还证实其投案自首的事实;5、被告人曹某丁供述,为开采小煤窑,从熊某某手买过10箱炸药。开采小煤窑用了1箱中的1包,每箱共8包。后来小煤窑不让开了,我退了9箱未开箱的炸药,是用易某某的昌河车拉的。我和熊某年一块从车将9箱炸药运到方集镇一农户家存放。打开的一箱炸药剩下的7包,我埋在自家菜园地里。曹某乙供述还证实其投案自首的事实;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抛弃爆炸物品的水沟在方集镇X村地界的山半腰处,炸药溶化后留下的塑料袋有华通公司生产的字样;曹某丁在其菜地挖出被埋炸药的残留部分;在曹某乙家查获电雷管980支和7包零7支;7、证人许××证言证实其是曹某乙的妻子,在其家发现的1箱炸药和1箱雷管是曹某乙与他人合伙开小煤窑时从外面带回来的炸药用过一些,雷管不清楚是否用过;8、证人易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开昌河出租车的。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路过曹某丁家门口时,曹某丁让帮他拉一下货。大约10塑料袋货,是曹某丁和熊某年一块搬的货。到方集镇不是吴某楼村X村公路边,曹某丁和熊某年把货卸下来,搬到离公路不远的一农户家;9、证人张××证言,2008年冬季的一天晚上,熊某年和一个人扛几包炸药放在我大儿子的房间里。后来熊某某为炸药的事被抓,我们都害怕。熊某年把存放在我家的几包炸药扔在方集镇X村三队一个新茶场下坎处一水沟里面去了;10、证人胡××证言与熊某某的供述相互吻合;11、证人胡××证言证实其是杨山民爆服务站法人代表,该站的民爆器材是由其和曹某甲两人发放。主要是曹某甲发。2008年一年其一支炸药也没发,全部是由曹某甲一个人发的。12、扣押清单证实从曹某甲手扣押汤阴县化工厂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箱登记单,2008年5月23日至25日发放雷管40盒,其中22盒为熊某某签字领取;在曹某丁家扣押炸药残留物;在张××的见证下扣押50个印有固始县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字样的白色塑料袋。13、辨认笔录证实曹某丁确认其存放炸药的地点在方集镇X村境内一农户家。14、户籍证明、逮捕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明知他人无审批手续而出售爆炸物、被告人熊某某、曹某乙、吴某某、曹某丁无证私自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己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熊某某、曹某乙、吴某某、曹某丁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曹某乙的辩护人曹某丙提出曹某乙仅有单一购买行为,没有出售行为,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曹某乙买卖炸药的动机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主观上并无实施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恶意,目的是为了开采小煤窑的生产需要,且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对其减轻处罚;曹某乙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故建议对曹某乙判处免刑。此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还提出本案证据存在不足的地方,曹某乙虽有购买炸药的行为,但缺少卖方证据,没有胡能亮及胡卫东的相关证明材料。此辩护意见与本案实际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本案的证据已明确证实被告人曹某乙非法买卖电雷管10盒和箱炸药1箱,包括曹某乙供述、许海燕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没有胡××及胡××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不能否定以上事实,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和量刑。被告人曹某丁、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五被告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均是用于开采小煤窑,应当认定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曹某乙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曹某丁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汪耀洲

审判员祁长琴

审判员贾学友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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