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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乔某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文非诉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李某某,安阳市文峰区XX乡计生办干部。

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78年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9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文计生征字(x)X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乔某某和李某某分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各x元,共计x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文计生征字(x)X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执行费200.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刘立铭

审判员:王胜军

代理审判员:王宁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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