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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与欧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民一初字第115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滕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张文,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某某,女,33岁。

委托代理人向宽贵,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滕某就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至本院。原告滕某诉称,2000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0月25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手续。2008年10月被告借故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便一直没有回家居住。现两人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欧某某辩称,对于离婚表示同意,但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必须给付一定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一般。2001年10月25日原、被告到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2006年9月25日,原、被告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收养了一女婴,取名滕某。2008年10月原、被告因故发生纠纷,两人分居至今。另查明,被告的陪嫁财产有:25英寸彩电一台、功放、音箱、VCD一套、冰柜一台、木沙发一套、五床棉絮、两床毛毯、两床被套、四床垫单、被子四床、麻将凉席一床、电火箱一个、饮水机一台、台灯一盏,原告经手了部分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滕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

二、女孩滕某由被告欧某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原告滕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5000元;

三、被告欧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25英寸彩电一台、功放、音箱、VCD一套、冰柜一台、木沙发一套、五床棉絮、两床毛毯、两床被套、四床垫单、被子四床、麻将凉席一床、电火箱一个、饮水机一台、台灯一盏由被告欧某某所有;

四、原告滕某经手的债务由原告滕某负责偿还

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滕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名山

二ΟΟ九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俊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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