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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略);系本案被害人陈杨元、田某球之子。

法定代理人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退休干部,住(略);系田某甲监护人。

诉讼代理人徐银,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郑某某、段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人武某某分别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郑某某、段某某经济损失费x元、x元、x元,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郑某某、段某某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武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郑某某、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郑某某、段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说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奉志辉

人民陪审员李永福

人民陪审员曾美竹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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