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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公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邵阳)路政[2008]处罚字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X路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伍某,男,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阮某某,女,汉族,住(略)。

邵阳县X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邵阳)路政[2008]处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伍某、阮某某于2008年6月在X043线12Km+100m处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属砖混结构,长9米,宽12米,建筑物外缘与公路左侧边沟间距为8.5米。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县X路管理局(邵阳)路政[2008]处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伍某、阮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日内自动履行邵阳县X路管理局(邵阳)路政[2008]处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伍某、阮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杨爱民

审判员易中红

审判员曾海波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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