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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9月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略),同日寄押于孟津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2010年9月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张道旗、张文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牛喜梅、张建怀、牛喜芳(均已判处刑罚)、李某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用牛喜珍(已判处刑罚)提供的豫x号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窜至沁阳市沁园办事处“怀府花园”,利用封建迷信方式,诈骗王某某现金x元。案发后,同案犯牛喜梅、张建怀、牛喜芳、牛喜珍退还赃款x元,已退还被害人。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的朋友代为退出赃款x元,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

2、2008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牛喜梅、张建怀、牛喜芳、杨妙红及李某玲经预谋后,用牛喜珍提供的豫x号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窜至武陟县X街,利用封建迷信方式,诈骗赵某某现金x元及黄某耳环1付。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耳环一付价值1190元。案发后,同案犯杨妙红、牛喜芳退出赃款x元,已退还被害人赵某某。

3、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牛喜梅、张建怀、杨妙红及李某玲驾乘牛喜珍提供的豫x号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窜至博爱县X路,利用封建迷信方式,诈骗秦某某现金3800元及黄某戒指1枚、黄某耳坠1付。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赃物价值2064元。案发后,同案犯杨妙红退出赃款5864元已退还被害人秦某某。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作案3起,诈骗财物总价值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秦某某的陈述;同案犯牛喜芳、牛喜梅、牛喜珍、张建怀、杨妙红的供述;年龄证明、抓获证明、辩认笔录、照片、发破案经过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作案工具照片、复印证明、退赃证明、领赃证明、谅解书等书证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其朋友亦代为退出赃款,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对被告人李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文启

审判员李某霞

审判员王某亮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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