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村。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章红,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了原告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x元,被告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4日前支付x元、2008年11月3日前支付x元、2008年12月3日前支付余款x元;
二、如被告湖南省蓝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则按逾期支付金额部分的30%赔偿原告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损失;
三、原告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6251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126元,由原告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华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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