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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邓某某、陈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祁阳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邓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邓某某、陈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本院审查,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明邓某某、陈某某于2008年3月14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2008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某、申辩或者要求听证。2008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924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征收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邓某某、陈某某作出的祁计生征字[2008]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祁计生征字[2008]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邓某某、陈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9240元。

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蒋文胜

审判员刘旭明

审判员曾喜龙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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