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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长沙市万征货车车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开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长沙市万征货车车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X镇朱家桥。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市万征货车车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风路支行签发的票号为GA01/x、金额为30万元、付款人为长沙市万征货车车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沙联正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9年4月9日、付款日期为2009年10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沙市万征货车车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爱云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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