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顺成,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海卫,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郭某与被告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西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郭某诉称,2006年,被告取得麻阳路口西都银座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怀房售许字(2006)第X号。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我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两证由被告代办,办理两证费用由我承担。商品房面积、总价款、付款方式、楼层等详见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怀化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现我已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房、产两证,双方形成纠纷。综上所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经我办理房、地产两证,已属违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给我代办房、地产两证。
被告西都公司口头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我公司同意近期代办其所购房的房、地产证。
现查明,西都公司取得位于怀化市鹤城区X路口一宗地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建设西都银座项目商品房,并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和怀房售许字(2006)第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5年4月28日、2005年5月22日西都公司与郭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郭某购买西都银座CX号门面,面积16.15平方米,价款x元,由出卖人代办两证,办理两证费用由买受人自理。买受人按房屋总价款的2%,交纳维修基金。合同签订后,郭某按合同的约定交纳购房款。西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其代办房、地产证,双方形成纠纷。
本案在庭审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郭某代办其购买的西都银座CX号门面的房、地产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元,由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向志武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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