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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段某某、贺某某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段某某,女,(略)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百都百姓大药房业主,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贺某某,男,(略)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石峰区传珍大药房清石广场分店业主,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段某某、贺某某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长许萍

代理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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