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岭县人民法院:松原市城市信用社长岭县太平川分社与宋洪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岭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长岭县太平川分社与被执行人宋洪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审查,因申请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长岭县太平川分社申请,为便于金融案件集中高效执行,现将案件提级由我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岭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长岭县太平川分社与被执行人宋洪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我院提级执行。

二、长岭县人民法院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卷宗及该执行案件的阶段性报告一并移送我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包琦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