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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工商银行、慈利县农村信用联社、卓某某、唐某、田某某、王某某、史某某与吴某某依(2007)慈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833号民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工商银行。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X村信用联社。

申请执行人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唐某(曾用名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47岁,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8)第X号申请强制拍卖抵押物偿债等系列案合并执行,分别于2007年12月4日给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在2007年12月25日前按照以上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在慈利县X镇紫霞居委会零阳西路有幢号X号、房号111-X号、总层数X层,建筑面积858.43平方米的住宅房一幢,早已于2007年2月9日将该房产证抵押给慈利县X村信用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的位于慈利县X镇紫霞居委会零阳西路幢号X号、房号111-X号、总层数X层、建筑面积858.43平方米的房屋作价133万交付给申请人慈利县X村信用联社抵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滕勇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永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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