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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芙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3月18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田某与朋友在长沙市芙蓉华天酒店1505房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人员从其携带的挎包中搜出了一把仿制式手枪和子弹四发。后经鉴定,该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四发子弹均为制式军用六四式手枪弹。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樊某、胡某某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枪弹鉴定书,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及子弹四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愿意对其实施帮助教育,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绍平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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