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个体业主,住(略)。
被告周某某(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个体业主,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个体业主,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方因做生意向我借款x元,我多次向被告方催讨,被告方一直没有偿还,故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另外被告方欠我其他借款利息x元,没有支付给我,现在一并要求支付;被告方辩称,我们借原告的钱没有偿还是事实,主要是经济不景气的原因造成的,所以请原告能否宽限一段时间,经济好转了一定偿还。
经审查,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8月28日以前被告方因做生意分几次向原告共借款人民币共计x元。2007年10月27日,双方对以往的借款结算利息时,被告方出具了一张金额为x元的借款给原告,还款期限为2008年8月27日,利率为月息2分,同时将x元借款自借款之日至2007年10月27日止的利息进行了计算,金额为x元。被告方没有支付该笔利息给原告,仅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另在2007年9月4日,被告方另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方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没有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周某某、刘某某借杨某某人民币本金x元未还是事实,另欠利息x元未支付。
二、周某某、刘某某自愿在2009年2月28日以前偿还2007年9月4日所供的欠款x元给杨某某,如届时未还,周某某、刘某某自愿按月息二分的标准支付自2009年元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给杨某某;另尚欠的借款利息x元和杨某某交纳到法院的费用5628元,周某某、刘某某在2009年元月25日前支付给杨某某。
三、周某某、刘某某自愿在2009年6月8日以前将所有借款全部偿还给杨某某(2007年10月27日所借的款项x元按约定计算利息)。如届时未还,周某某、刘某某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茶陵县红满天商业步行街第六栋购物中心的第二层41#、42#商铺作价人民币x元给杨某某抵偿借款。
案件受理费3828元,诉讼保全费1800元,由周某某、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文
二00九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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