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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又名周某文),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小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某立、黄某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6年无小孩,后经治疗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谭某志。2005年和2006年间,原告在家开车,被告因打牌、买六合彩,双方为此发生口角。2007年春节后,被告去广州其姐那里做事,1个月后,原告也去广州打工。在此期间,被告怕苦怕累,天天打牌、买六合彩。后原告帮被告介绍到一家酒店务工。2007年2月,原告因工作需要调去广东东莞工作,被告仍留在广州,此后,原、被告一直没有联系。2008年3月,原告向洞口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被告父亲的规劝下,原告于2008年4月撤回起诉。但此后被告仍音信全无,原告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育费。

原告谭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代理人对谭某榜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还可以,但因被告爱打牌,双方因此产生予盾及被告于2007年元月外出至今未归等情况;

2、(2008)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1份,拟证明原告于2008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的事实;

3、原告代理人对周某隆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还可以,后因被告爱打牌,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和2007年7、8月份后,原、被告分居的事实等;

4、原告代理人对谭某志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儿子生活在外婆家,被告有1年多的时间没有和其儿子联系,原、被告的儿子不希望原、被告离婚等;

5、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周某某未予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2项证据民事裁定书系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第5项证据结婚证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且系公文证书,对上述两项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1项证据,因该证据证明的“2007年元月周某某外出,至今未归”和“直到2006年底,周某某去广东其姐那里做事,小勇和周某某就分开了”前后相互矛盾,故对原告提交的第1项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3、4项证据,因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3、4项证据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第3、4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依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8日,双方在洞口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6年2月28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谭某志。2005年至2006年期间,原告在家开车,被告在家经常打牌和买六合彩,原、被告为此发生口角。2007年春节后,原、被告先后去广州务工,被告先在其姐那里做事,后因与其姐发生予盾,原告便将被告介绍到一家酒店务工。2007年11月,原告因工作需要调到广东东莞去上班,被告仍留在广州,此后,原、被告双方便不在一起生活。尔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原告于200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被告父亲规劝,原告又撤回起诉。此后,被告仍杳无音信,原、被告之间仍无联系,原告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有小孩,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现原告起诉离婚,主要是被告婚后有打牌和买六合彩的不良习好,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只要被告以家庭和小孩为重,能够去掉不良习好,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完全能够消除的。综观原、被告的婚姻现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谭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曾小柏

审判员黄某玲

审判员周某立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肖某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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