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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26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受到网络宣传诱惑,萌发了通过建立手机网站转卖点击量赚钱的念头。2008年3月至2008年10月,其先后开通手机GPRS上网、购买手提电脑、办理CDMA无线上网卡、通过网络学习手机建站技术,积极筹备建站。2008年10月,孙某刚在域名为mag.su和wen.su的两个俄罗斯网站注册了二级域名:51j8.mag.su和51j8.wen.su,分别在两个网站服务器上建立自己的网站,随后在本人手提电脑中编辑淫秽色情网页,并将通过网络下载的100多张淫秽图片以及通过和其他淫秽色情网站建立链接获取的1308个淫秽视频文件和2162张淫秽图片文件加载至其网页,先后上传至两个俄罗斯网站提供的服务器上其网站中,同时在赢点传媒、易蛙传媒和3G传媒三家广告网站注册账号获取链接,建立转卖点击率关系从中牟利。通过在其网站公布QQ号和向大型网站频繁发帖公布网址的方法诱惑网民点击其网页获取点击率,致使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底,其从中牟利x.36元,其网站受点击次达x次以上。

被告人孙某某对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其上传的视频、图片文件数量、网站受点击次数提出异议,其余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孙某某受到网络宣传诱惑,萌发了通过建立手机网站转卖点击量赚钱的念头。2008年3月至2008年10月,其先后开通手机GPRS上网、购买手提电脑、办理CDMA无线上网卡、通过网络学习手机建站技术,积极筹备建站。2008年10月,孙某某在域名为mag.su和wen.su的两个俄罗斯网站注册了二级域名:51j8.mag.su和51j8.wen.su,分别在两个网站服务器上建立自己的网站,随后在本人手提电脑中编辑淫秽色情网页,并将通过网络下载的100多张淫秽图片以及通过和其他淫秽色情网站建立链接获取的1308个淫秽视频文件和2162张淫秽图片文件加载至其网页,先后上传至两个俄罗斯网站提供的服务器上其网站中,同时在赢点传媒、易蛙传媒和3G传媒三家广告网站注册账号获取链接,建立转卖点击率关系从中牟利。通过在其网站公布QQ号和向大型网站频繁发帖公布网址的方法诱惑网民点击其网页获取点击率,致使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2009年6月22日上午潢川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接上级公安机关通知,在互联网上打开http:∕∕51j8.wen.su即孙某某网站主页,发现大量淫秽视频文件和淫秽图片文件,并对打开该网站的过程进行录像,将其网站文件夹内容其中视频文件1392个,图片文件2277个全部下载,经潢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该视频、图片文件中1308个视频文件、2162个图片文件属于淫秽物品。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底,被告人孙某某从中牟利x.36元,其网站受点击次达x次以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07年10月我利用业余时间在世纪网上学习建立手机网站技术,用了一年时间学会。学会后,我开始筹划建站工作,2008年3月始,先后开通手机GPRS上网、购买手提电脑,办理无线上网,分别在两个俄罗斯网站上注册二级域名51j8.mag.su和51j8.wen.su,建立自己的网站,图片有一百多张是我用手机从其他淫秽网站下载的,其他很多是我“盗链”的。网站和网页2008年11月初建好后,我用x模拟器和广告网站建立链接,通过向广告网站出卖点击量(即流量)赚钱。我在工商银行办理一个银行卡,卡号x用于汇款。

2、勘验笔录:2009年6月22日上午潢川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在互联网上打开http:∕∕51j8.wen.su即孙某某网站主页,发现大量淫秽视频文件和淫秽图片文件,并对打开该网站的过程进行录像,将内容(视频1392个,图片2277个)下载后提请治安大队进行鉴定。

3、截获的部分淫秽视频、图片打印件。

4、鉴定结论:

潢川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在网站主页http:∕∕51j8.wen.su的网站上传播,潢川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截获下载的视频文件1392个、图片2277个,其中1308个视频文件和2162个图片文件内容属于淫秽物品。附送审文件列表。

5、搜查笔录及搜查现场录像资料。

6、潢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被告人孙某某家中扣押的有淫秽物品内容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手机等。

7、户名孙某某,卡号x银行卡交易帐目。

8、抓获经过。

9、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辩称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上传的文件数量、受点击次数与其实际上传文件数量不符及对其网站受点击次数有异议,经查有公安机关在其网站关闭前对其网站内容所作的证据固定,以及其所注册的广告网站计费标准、获利金额为计算依据,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作案工具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键盘损坏)、诺基亚x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x.36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后的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亚东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人民陪审员刘健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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