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11月11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且灯光不合格的二轮摩托车从温岭市X镇X路桥区X镇X村,19时许,途经金清镇X村X区村道时,对路面上的非机动车注意避让不够,与徐某伦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5日死亡。根据台公交路(2005)认字事故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甲、徐某某、於某某、梁某乙、汪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及图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村道上驾车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死亡 被告人 过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