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622-X号
原告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严松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辉,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淼,长沙市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明熙,长沙市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谢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芙民初字第622-X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09年4月21日冻结了被告谢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账号为x的账户现金x元;账号为x的账户现金x元及账号为x的账户现金x元,共计x元。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某甲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谢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账号为x的账户现金x元;账号为x的账户现金x元及账号为x的账户现金x元,共计x元的冻结手续。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童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