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案由:道路交某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5日19时30分,被告李某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刘某某的豫x号车沿峨眉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中立广告市X路交某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岳某某发生交某事故,致原告岳某某受伤。经交某部门认定,原告岳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某某x.52元、误某某2370.4元,护理费14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6元,营养费172元,住宿费320元,交某某400元、残疾赔偿金x.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26.72元,共计x.7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某某、交某某、误某某等损失共计四万六千元;原告岳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按此协议执行,以后互不另行追究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八十六元,减半收取五百九十三元,由被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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