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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易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易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伍露适用简易某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某诉称:我带班并组织了二十几个民工于2006年10月份开始在株洲市九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九方佳园四号楼做内外装修。我与项目负责人易某某签订了合同,工程于2007年4月底竣工。之后,我与易某某办理了结算手续,总工程款是x元,支付了x元。2009年4月,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支付了3万元。目前,易某某还欠我x元,并出具了欠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易某某支付我工资款x元。

被告易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口头辩称:我欠原告曹某某工资款属实,但因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9日,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志伟签订了《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约定由陈志伟承包施工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九方佳园第四栋改造工程,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后,被告易某某入伙,成为该改造工程的实际项目负责人。2007年1月10日,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签订了《九方佳园四号楼内外粉刷承包劳务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九方佳园四号楼的内、外粉刷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2007年4月底,该项工程竣工。同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易某某出具书面结算书:“九方佳园四号楼改造工程内、外粉刷结算情况:实际结算款项为x元,扣除已借支x元,实际欠款为x元。”2009年4月,在株洲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协调下,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支付了原告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易某某于2009年6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曹某某工资款x元整;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1087元,减半收取544元,原告曹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伍露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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