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句容市郭庄镇甲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0-09-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镇经再终字第17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镇经再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44年8月生,汉族,句容市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利根、石某某,句容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因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1999)句经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再审判决认定:原审认定1996年5月13日,李某甲与甲山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李某甲承包甲山村委会下属企业甲山膨润土矿,承包期自1996年5月20日至1997年4月30日,承包金(略)元,合同生效时交风险抵押金4000元,承包金按季上交,当日,李某甲给付甲山村委会风险抵押金3000元,尚欠1000元,李某甲出具欠条给付甲山村委会,截止1997年5月5日,李某甲给付甲山村委会承包金3500元。同年9月,甲山村委会同意核减李某甲应上交承包费6000元,所欠500元,李某甲一直未付。1997年4月30日,双方又续订合同,承包期自1997年4月30日至1998年4月30日,承包金为(略)元,先交风险抵押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甲分文未付。审理中,甲山村委会同意承担李某甲支出的甲山膨润土矿换证费200元及在承包期间架设电线杆费用500元。据此,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所订承包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李某甲给付甲山村委会承包金(略)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20元,扣除甲山村委会应承担的700元,李某甲应给付甲山村委会(略)元。

判决生效后,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经再审查明:甲山村委会于1989年在甲山南侧开办了甲山膨润土矿,并领取了集体采矿许可证,且每年参加句容市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年检,每两年换一次许可证,1995年,1997年的集体采矿许可证上载明准许甲山膨润土矿在郭庄镇X村甲山南侧规定范围内,开采膨润土矿及砂矿,而在开采范围栏中则未填定。以上事实,由甲山村委会提交的集体采矿许可证予以证实。

1996年5月13日,甲山村委会与李某甲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李某甲承包位于甲山南侧的“小山”(俗称)。该“小山”距宁溧公路(省道)仅2米左右。承包期自1996年5月20日至1997年4月30日,李某甲年度上交甲山村资源款(略)元,合同生效时交风险金4000元,风险金在合同终止时上交款中结算。当日,李某甲给付甲山村委会风险金3000元,尚欠1000地,李某甲出具一张欠条给甲山村委会。甲山村委会出具一份李某甲交风险金4000元的收款收据。以上事实,由双方于1996年5月31日所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甲山村委会出具收款收据,李某甲出具欠条予以证实。1997年4月17日,李某甲上交甲山村委会500,1997年5月5日,李某甲又上交甲山村委会3000元。同年9月,甲山村委会同意核减李某甲应上交款6000元。这一事实,有甲山村委会出具的收款收据2份及甲山村核销往来的证明予以证实,余欠500元,李某甲一直未付。1997年4月30日双方当事人又续订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自1997年4月30日至1998年4月30日止;上交款(略)元,先交风险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甲分文未付。1998年6月23日甲山村委会与李某甲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李某甲将在承包期内开采的堆放在“小山”即宁溧公路两侧的陶土一次性以(略)元卖给甲山村委会,该协议双方已履行完结,这一事实,有甲山村委会与李某甲所订合同,协议各一份及李某甲出具的收条予以证实。另外,李某甲在承包期间,还向句容市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交纳了1997年度甲山膨润土矿换证费200元,垫付了甲山村架设电线杆费用437.66元,甲山村委会在再审时,自愿负担架设电线杆费500元。原再审判决认为甲山村委会两次与李某甲订立承包合同,将位于甲山西南侧仅距宁溧公路X米左右的“小山”(俗称)处膨润土矿发包给李某甲开采,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所订二份承包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因无效合同所取得财产应予追缴,收归国库所有。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所订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显属不当,应予纠正,遂判决:一撤销本院(1998)天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1998)天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二驳回甲山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甲在其承包期间代垫费用人民币700元;三追缴甲山村委会违法所得6500元;追缴李某甲违法所得5000元,一并收归国库等。

李某甲主要上诉理由:1.甲山村委会采用欺诈手段与其两次订立承包甲山南侧“小山”处的膨润土矿合同,其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甲山村委会赔偿;2.甲山村委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甲山南侧“小山”处膨润土矿发包给其开采;3.其于1997年4月17日、1997年5月5日先后两次上交给甲山村委会3500元,是双方签订第二份承包合同规定5000元风险金中一部分,而不是第一份合同承包费;4.其在承包期间除了垫付200元换证费及500元架设电线杆费用之外,还垫付其他费用500余元,应由甲山村委会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甲山村委会于1996年5月13日、1997年4月30日签订两份承包甲山村甲山西南侧“小山”(俗称)处膨润土矿合同内容,李某甲按第一份承包合同所交风险金数额,承包费数额,甲山村委会核减其上交承包费数额及尚欠承包费数额和李某甲未按第二份合同预交风险金及承包费;98年6月23日李某甲将开采出陶土以(略)元卖给甲山村委会,李某甲在承包期间垫付换证费200元,电线杆架设费500元,合计700元,由甲山村委会自愿承担等事实,有双方所订合同、协议,出具的收款收据,发票等书证证实,李某甲及甲山村委会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李某甲在本院二审中提出甲山村委会用欺诈手段与其订立二份承包合同并要甲山村委会赔偿其损失,未能提供出有关证据支持其上述主张,且李某甲也未能提供出证据证明其于97年4月17日、5月5日两次上交给甲山村委会计3500元系双方于97年4月30日所订第二份承包合同约定的风险金;另李某甲也未提供出有关书面证据证明其在承包期间,除了垫付200元换证费及500元架设电线杆费用以外500余元劳务费等支持其主张。故原再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外,原再审认定甲山村委会于1989年在甲山南侧开采甲山膨润土矿,并领取了集体采矿许可证,该矿每年年检一次,两年换一次证,1995年、1997年采矿许可证上载明准许甲山膨润土矿在郭庄镇甲山南侧规定范围内开采膨润土矿,而开采范围栏内未填写;该“小山”(俗称)与宁溧公路(省道)相距2米左右等事实清楚,李某甲称“小山”处膨润土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非法开采,而甲山村委会称该处矿属开采范围,但甲山村委会未能提供出准许其在距省级公路一侧2米内开采矿土许可证,故李某甲的上述主张成立。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甲山村委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上诉人李某甲两次签订承包合同,将位于甲山村委会西南侧“小山”(俗称)距宁溧公路X米左右处的膨润土矿发包给李某甲开采,危及公路X路设施安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两次所订立承包合同无效,此外双方根据承包合同于1998年6月23日所订立买卖陶土协议,也应视为无效。李某甲称甲山村委会采用欺诈手段与其订立承包合同缺乏依据,双方订立上述合同均有过错。另李某甲依据第一份承包合同,应上交给甲山村委会承包金(略)元,而李某甲实际上交6500元,甲山村委会核减其上交承包金6000元,李某甲尚欠500元,李某甲称上述款额中3500元系双方订立的第二份承包合同约定的风险金,没有依据,且该款无论是上交的第一份合同承包费,还是第二份合同风险金,由于双方所订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故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利润和承包金收归国库所有,李某甲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李某甲提出其承包期间除代垫200元换证费和500元的架设电线杆费之外,还支付劳务费500余元,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也不予采纳。原再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54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甲山村委会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仲继光

审判员于竞

审判员沈荷

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荣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