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环新无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双井第二商城等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环新无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时代网络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严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环新无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双井第二商城,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一号院1、2、X号楼地下综合体及公-1商业楼。

负责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双井第二商城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双井第二商城店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X路X号万利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蔚民,北京市日盛(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万利达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环新无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新无限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双井第二商城(以下简称国美第二商城)、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新无限科技公司原审诉称:根据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我公司独占享有《x-猩人类》CD在中国大陆地区自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录音制作者专有权利。2008年10月,我公司发现国美第二商城销售、万利达公司生产制造的“万利达碟机DVP-890”随机附赠的卡拉OK碟片中,未经合法授权而复制了《x-猩人类》内所含曲目《爱情风向球》、《不在乎有没有以后》两首歌曲的录音。万利达公司和国美第二商城的发行、复制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美第二商城和万利达公司停止侵权、万利达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国美第二商城原审辩称: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我方侵权,那么我商城愿意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万利达公司辩称:第一,环新无限科技公司不是原始权利人,只是被授权的使用者,其在授权范围内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二,环新无限科技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认证书和授权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都存在问题,并且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转递程序,授权书中记载的授权期限与认证书上的授权期限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在授权期限截止的时候我公司还没有生产涉案DVD机;第三,我公司于2009年5月已经通知经销商将附赠光盘从涉案DVD机里撤出,我公司已经停止销售涉案DVD机;第四,我公司认为环新无限科技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总之,我公司不同意环新无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猩人类》CD封底显示:○P和©后面的文字均显示为“x,x”,同时该专辑封底显示包含《爱情风向球》、《不在乎有没有以后》两首歌曲。2006年8月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出具了一份《权利认证书》,该认证书中载明: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为《x-猩人类》在中国内地区域自2006年8月至2009年10月在中国内地出版、复录、发行的权利人。该认证书中附件载明该专辑中包含《爱情风向球》、《不在乎有没有以后》两首歌曲。2009年11月2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出具了一份《版权认证报告》,证明《x-猩人类》中的《爱情风向球》、《不在乎有没有以后》两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利由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x,x)享有。

2009年9月1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敏律联合事务所认证的98年度北院民认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了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授权书》,该授权书授权环新无限科技公司于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享有《x-猩人类》包括但不限于“将授权内容预先置入任何VCD、DVD光盘播放机或随机附赠的碟片……”等形式的录音制作者权。该专辑包含《爱情风向球》、《不在乎有没有以后》两首歌曲。2009年11月24日,北京市公证协会证明环新无限科技公司所持有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敏律联合事务所认证的98北院民认敏字第x号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来海廉陆(法)公认字第x号函件所附公证书副本的内容相符。

2008年10月17日,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X号的国美第二商城以79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万利达高清丽音歌王DVD(型号为DVP-890)。该DVD包装盒上标明“执行标准Q\\x”。该DVD机包装盒内含“万利达高清歌王DVD玩转原唱原唱歌王”光盘一张。该光盘中收录有x演唱的《爱情风向球》、《不在乎有没有以后》两首歌曲。该光盘的盘封上没有署名,上面标明“辽出临音字[2008]第X号”和“非卖品”的字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此购买过程及所购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另查一,万利达高清丽音歌王DVD机系万利达公司生产,所附赠的含有涉案歌曲的光盘也系其自行制作。万利达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光盘中歌曲有合法来源和光盘的具体数量。万利达公司认可环新无限科技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歌曲与其生产的DVD机中附赠光盘中的同名歌曲的音源的一致性。

另查二,国美第二商城与万利达公司签订有《代销合同书》,其表示其销售的涉案DVD机购自北京美胜达电子产品销售中心。

上述事实,有CD专辑、权利认证书、授权书、北京市公证协会(2009)京公核字第X号证明、版权认证报告、(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万利达高清丽音歌王DVD机(DVP-890)、附赠光盘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权利认证书、授权书、北京市公证协会(2009)京公核字第X号证明、版权认证报告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环新无限科技公司享有《x-猩人类》中的《爱情风向球》、《不在乎有没有以后》两首歌曲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的录音制作者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对于万利达公司辩称环新无限科技公司不是权利主体的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万利达公司制作的涉案光盘中的《爱情风向球》、《不在乎有没有以后》两首歌曲与环新无限科技公司主张权利的专辑中的同名歌曲出自同一音源,万利达公司的行为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亦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故万利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国美第二商城销售的涉案DVD机系合法取得,但其销售的涉案DVD机附赠的光盘中收录有涉案歌曲,因此国美第二商城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环新无限科技公司所提赔偿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加之当事人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情况,故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环新无限科技公司正常许可的收费标准,万利达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等酌情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双井第二商城在销售高清丽音歌王DVD机(型号DVP-890)时,停止附赠含有音乐作品《爱情风向球》、《不在乎有没有以后》的“万利达高清歌王DVD玩转原唱原唱歌王”光盘;二、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在销售由其生产的高清丽音歌王DVD机(型号DVP-890)时,停止附赠含有音乐作品《爱情风向球》、《不在乎有没有以后》的“万利达高清歌王DVD玩转原唱原唱歌王”光盘;三、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环新无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六百元;四、驳回环新无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环新无限科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酌定的侵权赔偿数额畸低,有失公允。环新无限科技公司在原审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这种赔偿原则就是针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获利不能确定的情形,因此根本不应该存在“提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问题。万利达歌王DVD产品销量极大,其销售量超过17万件,而且曾多次被控侵权,在一再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今天,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显然过低,就连权利人支付的维权费用都不够。故环新无线科技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判决万利达公司给予环新无限科技公司不少于人民币4万元的侵权赔偿金,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国美第二商城、万利达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环新无限科技公司提交了其与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许可协议以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许可费用的相关银行单据,用以证明环新无限科技公司许可他人以类似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许可费用标准是每首歌7500元,而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国美第二商城对此证据不持异议。万利达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是新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且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万利达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还提出环新无限科技公司原审提交的唱片上所印的权利人英文名称与《授权书》中权利人的中文名称不一致,应是两家公司。环新无限科技公司称,这只是翻译的用词问题,原审法院已经查明在国际唱片业协会出具《权利认证书》中权利人的英文名称与唱片中的英文名称是一致的。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权利认证书、授权书、北京市公证协会(2009)京公核字第X号证明、版权认证报告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环新无限科技公司享有《x-猩人类》中的《爱情风向球》、《不在乎有没有以后》两首歌曲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的录音制作者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合法权利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万利达公司虽提出环新无限科技公司提交的唱片上印的权利人英文名称与《授权书》中权利人的中文名称不一致,但在国际唱片业协会出具《权利认证书》中权利人的英文名称与唱片中的英文名称是一致的。所以对万利达公司认为这是两家公司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万利达公司未经权利人环新无限科技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涉案歌曲,侵犯了环新无限科技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国美第二商城销售的涉案DVD机系合法取得,但其销售的涉案DVD机附赠的光盘中收录有涉案侵权歌曲,因此国美第二商城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其附赠光盘的法律责任。

环新无限科技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中提出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畸低,应不少于4万元,并提出以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费为依据加以证明,但其所提该份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加之当事人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情况,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万利达公司的过错程度、歌曲的使用方式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环新无限科技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由环新无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