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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户,重庆市酉阳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林兵,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龙山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华,龙山县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彭某友,龙山县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户,重庆市酉阳县人,现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林兵、被上诉人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华、彭某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给上诉人张某某。

审判长龙鸥玲

审判员余霞

审判员杨光福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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