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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大众出租汽车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办事处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大众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布瑞克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大众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信达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大众公司偿还本息x.08元(本金x元,2007年12月21日前的利息x.08元,此后利息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对大众公司质押的出租车经营权优先受偿;3、大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原审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信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静坤、杨某某,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会斌

审判员孙玉华

审判员赵琦婷

二○○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魏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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