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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Im河区胜利南路盆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信阳市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Im河区X路盆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丁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保华,Im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Im河区X路盆景园小区业主。

被告信阳市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建,Im河区X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Im河区X路盆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信阳市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Im河区X路盆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保华、张某某与被告信阳市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兰某军、陈光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Im河区X路盆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被告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1995年10月份起,在对胜利南路盆景园小区实行服务管理期间,不履行其职责,只收费不服务、不管理。该小区内消防设施、设备被破坏严重,消防设备丢失,消防水道被堵、切断。供水设备及水泵设施被被告非法拆卖,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被卖掉的水泵设施的非法收入给业主委员会,判决被告修缮小区各楼房的各种被损坏的消防设施、设备,恢复使用。

被告信阳市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于理不通,我们来小区三年(2005年-2008年),尽到了在小区的义务,从没有卖过什么水泵,也没有用过。消防设施从建成至今风吹日晒,不是在我们管理期间损坏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Im河区X路盆景园小区X年10月建成,属开放式小区。被告信阳市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进入该小区进行管理,至2008年11月退出,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管理。2010年2月1日原告盆景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信阳市申佳物业服务公司办理胜利南路一期资产移交清单,其中注明水泵房已经没有水泵设施、设备;原告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于庭审期间提交盆景园小区消防设施被损坏和水泵房无水泵的一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信阳市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进入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此前该小区已实际存在十年之久。原告方仅提交消防设施损坏及水泵房屋无水泵的照片,但未提交被告接管该小区时资产状况和设备完好的相关证明,本院无法确认该小区消防设施和水泵系被告在实施服务管理期间认为损坏及拆卖,且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Im河区X路盆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Im河区X路盆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毅

审判员许凤

审判员胡某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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