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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牛××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女,46岁。

委托代理人姚洛忠,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牛××,男,46岁。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男,48岁。

原告张××诉被告牛××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洛忠与被告牛××及其委托代理人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牛××,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牛××。双方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吵架生气,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原告状诉来院请求:1、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未成年女儿牛××依法确定抚养关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双方有位于洛龙区X镇X路中段的集体土地上的砖混结构的两层楼房一座,约200平方米,离婚后该房产及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享有,其中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共同债权和债务均由被告享有及承担,同时,被告一次性补偿给原告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提出与被告牛××离婚,被告牛××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牛××由被告牛××抚养,原告张××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现有位于洛龙区X镇X路中段的集体土地上的砖混结构的两层楼房一座,约200平方米的房产及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享有,其中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共同债权和债务均由被告享有及承担。

五、被告牛××于2010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将补偿款x元给付原告张××。

六、其它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香玲

代理审判员:王忠民

人民陪审员:赵国涛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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