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李某丁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干部。

原审被告李某丁,男,73岁,汉族,农民。

案由: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不服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陈某某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查明:被告李某丁与被告李某甲为父子关系,被告李某乙因承建房屋,将其工程承包给被告李某甲,并由李某甲父亲李某丁代为与被告李某乙签订建房协议。雇佣原告陈某某等前往建房,并由其父亲李某丁负责工地工作。2008年5月5日原告在施工中从手脚架上摔伤,先在乡村医院治疗,于2008年5月10日转入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9天,经诊断为右锁骨中断粉碎性骨折,花医疗费6558.86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另据查明,被告李某甲、李某丁均不具备建筑资质。被告李某丁现年73岁。被告李某甲已支付原告医疗费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丁一次性赔偿陈某某4100元,李某乙赔偿500元,该赔偿款于该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按期执行,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承担。

三、本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已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王玉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曹燚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