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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09年9月14日将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诉讼材料直接送达至被告王某某处。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韩雪玉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王某某携带其女儿一起生活。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常因家务小事发生纠纷,2009年5月又发生大的争吵,被告王某某对原告程某某的生活漠不关心,经济上也控制很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所购买房屋即开封市X街X号楼X单元X号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二人自结婚以后,一直到买房子感情都不错,买房子都是为了照顾原告程某某才买的,为了买房子,被告王某某还借了外债。现在是原告程某某找理由离婚,2009年5月发生矛盾也是原告程某某挑起的。

原告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及本院对该部分证据认证如下:

结婚证2份,利息清单12份,照片2张,被告王某某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王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出示2009年9月18日询问笔录1份,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对此均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辨意见、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被告王某某的女儿跟随生活。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6月购置位于开封市X街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二人搬入居住至今。

依据上述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共同生活十余年,虽产生一些矛盾,但均因家庭琐事,双方未发生大的矛盾冲突,且在结婚初期感情尚可,故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关心、多沟通。现又购置了房屋,改善了居住环境,夫妻双方更应好好生活。故对原告程某某诉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同时对原告程某某要求分割财产的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雪玉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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