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隆钊,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驾驶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力豪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汽车城X楼X号。
法定代理人:汪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驾驶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X楼X层。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彭某、重庆力豪汽车运输公司、袁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黔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唐某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登明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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