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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09年1月18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立据借款x元,双方约定,被告周某某以房屋抵押担保,被告李某某担保不支付被告周某某工程款。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自愿在2009年8月30日前偿还2009年1月18日借原告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的x元,逾期原告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可申请法院拍卖被告周某某的房产,被告周某某自愿自2009年6月17日起按月息2%支付原告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原告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在被告周某某未偿还借款的情形下,被告周某某同意被告李某某在支付被告周某某工程款时,在工程款额内直接扣划给原告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借款及到期利息,原告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同意该约定。

三、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170元,被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邓勤学

审判员曾国萧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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