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大女儿已出嫁,小女儿在家。近年来,被告经常在外,对家从来不管不问特别是办理拆迁事宜以来,因被告家人从中挑拨,致使夫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盖房子时,原告向娘家及亲戚借款17万元将房子盖好,现要改造都市村庄拆迁,被告听着他家人的话,将所有费用领走,将原告所签的合同全部更改并要赶原告出家门,使矛盾激化,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原告的吃住全靠几家亲戚和娘家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85.42平方房屋的使用权及地里的房子38间,有拆迁奖励过渡费,卖房款20万元;3、婚生女张蒙蒙的抚养权由本人决定;4、原告借款17万元由原、被告各还一半;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感情破裂是因为原告的原因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新蕊,X年X月X日生育小女儿,取名张蒙蒙。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以(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现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再次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85.42平方房屋的使用权及地里的房子38间,有拆迁奖励过渡费,卖房款20万元;3、婚生女张蒙蒙的抚养权由本人决定;4、原告借款17万元由原、被告各还一半;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婚后二十多年的夫妻生活,双方已建立了较牢固的夫妻之情,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是难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些沟通,原告能对家庭、子女多些责任,被告能对原告多些关心,相信还是一个幸福的家庭。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575元,剩余575元退还原告何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昊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陈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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