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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09年4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09年4月9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平舆县公安局于2009年4月10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日,被告人代某某与事先联系好的买主潘某某在自己家里正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收缴假发票十二本,共计三百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平舆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证明》、照片及被告人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不具备出售发票资格且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予以购买后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且积极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代某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八千元,剩余两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某审判员麻小启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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