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焦某犯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8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8日与4月10日,被告人焦某冒用王X耀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先后从汝州、洛阳分八次从农业银行营业厅自动取款机中,支取现金x.8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焦某的供述,被害人王X耀的陈述,证人高X涛、宗X斌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违法所得x.8元依法应予追缴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0年8月5日止。)

二、对被告人焦某违法所得x.8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海民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