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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梁某甲、李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7年1O月11日,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黄某德,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鹏,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男,生于1975年5月8日,汉族,綦江县三江中学员工,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身份证号x,女,生于1975年1月3日,汉族,綦江县三江中学教师,住(略),系梁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梁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教师,系梁某甲父亲。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梁某甲、李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7日进行了询问、2009年7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德、周鹏,梁某甲、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2005年6月13日,杨某某在陕西省铜川矿务局运销公司医院生育一女王玥(又名王某),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X镇X组X号副X号。同年10月,杨某某和女儿王玥一起到云南省昆明市,同年11月,杨某某因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无法照顾女儿王玥,于同年12月将其女儿王玥交给其在老家(略)的父亲杨某友抚养。2006年旧历正月初三,杨某友因无力抚养王玥,在未征得杨某某的同意下将王玥抱给同组的陶长坤抚养,同时陶长坤向杨某友支付20OO元的奶粉钱。之后,陶长坤又将杨某某之女王玥抱给梁某甲、李某某抚养至今。梁某甲、李某某抚养该女后,至今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并于2006年2月14日到綦江县公安局郭扶派出所办理了杨某某之女王玥的户口入户手续,户主为梁某乙,姓名变更为梁某茹,将其出生日期变更为2005年5月7日,户籍地为重庆市綦江县X镇高青场X号。2O08年12月,杨某某要求梁某甲、李某某将其女儿的抚养权归还,梁某甲、李某某不同意,杨某某向綦江县公安局控告,称他人涉嫌拐卖儿童,经该局调查,认为该案属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并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果。本案受理后,杨某某要求对该女进行司法鉴定,梁某甲、李某某拒绝进行鉴定。庭审中,杨某某自愿补偿梁某甲、李某某抚养该女的抚养费x元。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同时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杨某某在生育女儿王玥后,由于客观原因,将女儿王玥交给其父亲抚养,其父亲在未征得杨某某的同意下将杨某某之女抱给他人抚养,最后杨某某之女由梁某甲、李某某抚养,并更名为梁某茹。杨某某要求梁某甲、李某某归还其女儿的抚养权,梁某甲、李某某拒不向杨某某归还其女儿抚养权的行为,侵犯了杨某某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梁某甲、李某某继续抚养该女无法律依据,故对于杨某某起诉梁某甲、李某某归还其女儿抚养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院予以支持;对于杨某某起诉要求判决确认梁某甲、李某某对其女儿王玥的收养关系无效,因梁某甲、李某某抚养该女未办理收养关系,其本身的行为就不是一种收养关系,实际上梁某甲、李某某抚养该女的行为是一种抚养行为,杨某某、梁某甲、李某某双方争议的是一种抚养权,不存在着确认梁某甲、李某某的收养关系有效与无效,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梁某甲、李某某抚养杨某某之女王玥已有三年,而这三年,是其成长的关键时期,是最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在这三年里,梁某甲、李某某尽责尽力,呕心沥血,履行了不是父母胜似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给杨某某之女王玥如同父母的真心的呵护、关爱,付出了极大的心血,杨某某应给梁某甲、李某某对王玥的这种无私的父母之爱的抚养行为进行补偿,庭审中,杨某某自愿补偿梁某甲、李某某抚养王玥的抚养费x元,本院根据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梁某甲、李某某抚养王玥的具体情况,认为杨某某应补偿梁某甲、李某某x元为宜。梁某甲、李某某辩称,其未收养杨某某之女,现在收养的女儿不是杨某某之女王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即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收养的形式要件等,梁某甲、李某某未向本院出示抚养该女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应视为梁某甲、李某某对该女不存在收养关系,且在庭审时杨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能相互应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梁某甲、李某某现在抚养的女儿梁某茹就是杨某某之女王玥,同时,杨某某申请对梁某甲、李某某现在抚养的女儿进行司法鉴定,梁某甲、李某某拒绝鉴定,应视为梁某甲、李某某举证不能,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梁某甲、李某某将杨某某之女王玥(现名梁某茹)归还给杨某某杨某睛抚养,杨某睛一次性补偿梁某甲、李某某抚养王玥的抚养费x元;二、驳回杨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梁某甲、李某某承担。

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前半部分判决,梁某军、李某某将王玥(现名梁某茹)归还给杨某某抚养。2、撤销原判决第一项后半部分。主要事实理由,原审法院违反了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不告不理”的基本司法原则。梁某甲、李某某未提起反诉,且本案中杨某某并无过错,不能判决杨某某一次性支付梁某甲、李某某4万元。即是梁某甲、李某某提起反诉,一审判决4万元的抚养费也明显过高。

梁某甲、李某某答辩称,如果杨某某抚养孩子,要支付之前的所有抚养费。而且杨某某的身份存在质疑,现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王玥就是杨某某的亲生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和权利。杨某某将女儿交给其父亲抚养,其父亲在未征得杨某某的同意将王玥抱给他人抚养,最后杨某某之女由梁某甲、李某某抚养,并更名为梁某茹。杨某某作为王玥的母亲,要求梁某甲、李某某归还女儿抚养权。梁某甲、李某某对此予以拒绝并要求继续抚养王玥,但无法律依据。杨某某起诉梁某甲、李某某归还女儿的抚养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杨某某补偿梁某甲、李某某抚养王玥的费用4万元的问题。杨某某上诉称原审法院违反了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不告不理”的基本司法原则。梁某甲、李某某并没有提起反诉,同时杨某某没有任何过错,一审法院不能判决杨某某给予梁某甲、李某某4万元的经济补偿抚养费,而且4万元补偿也过高。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中,庭审笔录中均有记录,庭审重点内容之一就有梁某甲、李某某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对审理重点均答“没有异议”(详见一审卷78页)。在庭审该重点时,李某某陈述“因小孩非杨某某所生,故对此不作陈述,即陈述抚养小孩所花费用”。杨某某陈述“若小孩归还我愿意补偿1.5万元左右”(详见一审卷宗第86页)关于抚养费补偿的问题。梁某甲、李某某陈述“请求依法裁决”(见一审卷宗第87页)。梁某甲、李某某对抚养王玥的抚养费补偿有了明确的请求。一审法院根据梁某甲、李某某的请求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杨某某给予梁某甲、李某某的补偿鉴于梁某甲、李某某抚养杨某某之女王玥已有三年,是王玥成长的关键时期,是最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梁某甲、李某某履行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为杨某某之女王玥健康成长的付出,应给予肯定。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某补偿梁某甲、李某某4万元抚养费并不高,也不违反“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综上所述,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

审判员胡洪亮

代理审判员王冬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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