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熊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熊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朱某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1月1日结婚,后于2002年9月生育一男孩取名熊某旺。婚前原告有个人财产平房三间,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于2006年6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小孩、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生育一男孩,取名熊某旺。婚前原告有个人财产平房三间,被告无个人财产;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生气、打架,经调解无效,被告于2006年6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双方成讼。

另查明,我省农村上年度农民纯收入为4454元。

以上事实,有村委证明、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原告陈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常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于2006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因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适宜,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应参照河南省农村上年度农民纯收入计算,即4454元×11年×25%=x.50元。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熊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熊某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5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庆红

审判员马克斌

人民陪审员闵怀刚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照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