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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诉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x&Co.KG),住所地德国沃尔达奇塔尔D-x,魏因哈尔德14-18(x-18,D-x,x)。

授权代表马某&#x;亨格尔(x)及乌尔里希&#x;苏希(x),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天健公寓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被告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平谷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房京贸房地(略),住(略)。

被告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饶亚东

审判员刘景文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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