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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住所地:黄某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姚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65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甲亲戚。

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济源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甲于2006年1月4日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济源供电公司赔偿其房屋损害的损失共计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6)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济源供电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2009年5月26日受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姚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6年2月1日,王某甲以其父亲王××的名义在济源市X镇X村王某坡居民组审批一处宅基地。后王某甲在该处宅基地上出资自建二层砖木混合结构房屋一座。2002年10月至2003年4月,济源供电公司对济源市X镇X村进行电网改造。电网改造期间,济源供电公司将固定电线的扁铁钉在王某甲家房屋后墙,致使王某甲后墙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及受损。经河南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1、钉于窗口上方墙体的扁铁对后墙墙体造成一定损伤;2、钉扁铁处(后檐口)上部墙体外挑三皮砖,其自重形成向外的倾覆力,屋顶坡屋面对后墙形成向外的推力。王某甲房屋损害原因是:由以上综合因素造成。王某甲房屋裂缝与济源供电公司所钉扁铁对房屋该开间后墙上部水平裂缝的形成有直接影响。经济源市基本建设审计中心鉴定,王某甲房屋裂缝的损失为5593.95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另查明,王某甲因鉴定支出鉴定费7000元,济源供电公司因鉴定支出鉴定费5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甲基于侵权要求济源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本案中,双方争执的是济源供电公司的行为与王某甲房屋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王某甲房屋受损是多方面原因综合导致的,与济源供电公司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确认王某甲承担x%即1678.185元,济源供电公司承担xx%即3915.7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济源供电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甲3915.765元。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王某甲负担810元,济源供电公司负担200元;鉴定费x元,由王某甲负担2100元,济源供电公司负担x元。

济源供电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划分各方责任比例不公平,根据鉴定结论,王某甲家房屋受损的原因是有两方面原因造成的,即一是钉于窗口上方的扁铁对后墙墙体造成一定损伤,二是墙体外挑三皮砖的自重形成的倾覆力对后墙形成向外的推力。一审判决对此已经认定,但一审并没有到现场查验,也没有严格依照鉴定结论划分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因此不能让人信服,不能体现法律的公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由济源供电公司承x%的赔偿责任,并由济源供电公司承担相应的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

王某甲辩称:济源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一审中,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其中,第一次鉴定的鉴定结论是王某甲房屋损害与济源供电公司行为有直接原因,第二次由济源供电公司申请鉴定的鉴定报告中的分析不符合客观事实,事实上,钉上扁铁,拉上电线,连上电线杆,这本身就给王某甲的房屋墙体形成了牵引力,起到了对墙体的向外拉力作用,加上刮风等天气必然会加大对墙体的向外拉力,这是导致王某甲房屋严重损坏的真实原因。故济源供电公司要求重新划分责任,让王某甲承x%%的责任缺乏依据,没有道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济源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执的是济源供电公司的行为与王某甲房屋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济源供电公司不服第一次鉴定结论,经济源供电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河南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王某甲房屋损害原因是由多方面综合因素造成,王某甲房屋裂缝与济源供电公司所钉扁铁对房屋该开间后墙上部水平裂缝的形成有直接影响。说明王某甲房屋裂缝与济源供电公司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审确定济源供电公司承担x%,并无不妥。济源供电公司要求重新划分责任,缺乏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东杰

审判员段雪芳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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