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赵某某、党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赖健,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城西区园区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赵某某之妻。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赵某某、党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赖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赵某某、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将所欠原告王某某的本金x元、利息x元、违约金x元于2009年6月25日前一次付清,被告赵某某、党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拒不履行协议。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x元和利息x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6月5日,以后按月利率3%计算至付清之日)、违约金x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赵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党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因做生意曾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一直未还清。2009年6月5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赵某某、党某某达成《还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截至2009年6月5日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违约金x元。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前一次付清。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如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则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加罚违约金,被告赵某某、党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还款协议关于利率的约定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原被告所签还款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三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还款的义务。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赵某某、党某某至今未还该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违约金x元、2009年6月5日前的利息x元及自2009年6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协议签订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赵某某、党某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37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x元,由被告禹州安森纸塑有限公司、赵某某、党某某连带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司忠信

代理审判员李伟杰

人民陪审员杨孝武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姚伟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