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临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于(略),汉族,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莲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才、人民陪审员石柏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某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宜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李某某骑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搭乘同案人刘洋窜至津市X路“游子发屋”前时,发现该发屋理发师龚某某脖子上戴着一根黄某色的项链站在门口,二人商量后决定抢龚某项链。当李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龚某某时,刘洋乘龚某备伸手扯龚某子上的项链。龚某某被抢后,顺势抱住刘洋的腰部不放,刘洋推打龚某迫使其松手。同时,李某某不顾龚某某被拖在车后而强行加速逃窜,慌乱中撞到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而摔倒在地,李某某乘乱逃走,刘洋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后经鉴定,伤者龚某某已构成轻微伤,被抢的仿黄某男式项链价值204.7元。还指控,2010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窜至临澧县中医院门诊楼前,使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开锁工具将该院职工宋某某车子的锁孔拔至点火位置,然后按点火开关将该车发动后盗走。经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6222.5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临澧县公安局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资料,侦查人员书写的办案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常口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

2009年4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一辆红色男式摩托两轮车搭乘共同作案人刘洋(已判刑)窜至津市X路“游子发屋”前时,看见该发屋理发师龚某某脖子上戴着一根黄某色的项链站在门口,二人即商定抢夺龚某项链。当李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龚某某时,刘洋乘龚某备伸手扯龚某子上的项链。龚某某被抢时,顺势抱住刘洋的腰部不放,刘洋推打龚某迫使其松手。同时,李某某不顾龚某某被拖在车后而强行加速逃窜,慌乱中撞到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而摔倒在地,李某某弃车逃走,刘洋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龚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被抢的仿黄某男式项链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为204.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两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抢夺龚某在脖子上的黄某项链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上午11时许,周某见从津市“丰采超市”方向快速开来一辆红色的摩托车,这辆车经过周某边的“游子发屋”时,理发的年青伢(龚某某)被拖在这辆摩托车后面,往津市三完小方向去了。周某时估计骑摩托车的两个人是搞抢劫的,就跟了过去,并看见三辆摩托车倒在一起,理发的年青伢抱着一个年青人,估计是抢劫的那个人。周某过去把那个人按住了,理发的年青伢从被抓的年青人手里拿回了一条黄某色的项链;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王某见一辆红色摩托车上坐着二个人,前面的人开车,后面的人和龚某某发生拉扯,并拖着龚某驶了很远;

4、证人彭某某证言,证明彭某放在李某某家的一辆摩托车被李某出去后,一直没有骑回来;

5、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文某放在路边的摩托车被人撞倒了。当时还有几个年青伢在那里扭打,其中一个伢讲他是“游子发屋”的理发师,被人骑摩托车抢劫,他们抓住的那个人就是搞抢劫的人,还有一个同伙在摩托车被撞倒之后跑了;

6、津市市公安局津公刑勘(2009)X号现场勘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

7、津市市公安局公(津)鉴(刑技)字[2009]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证明龚某某的伤情程度;

8、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鉴[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的仿黄某男式项链的价值;

9、案发现场监控录象资料,显示了被告人李某某和共同作案人刘洋在“游子发屋”前对被害人龚某某实施抢夺的情节;

10、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09)津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对共同作案人刘洋判处了刑罚;

11、被告人李某某及共同作案人刘洋对上述抢夺作案的事实分别予以了供述。

二、盗窃

2010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窜至临澧县中医院门诊楼前,发现该院职工宋某某的一辆一辆崭新“宗申”牌蓝色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此,遂起盗窃之心。将自己骑的两轮摩托车停放在此后,便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开锁工具将三轮摩托车发动后盗窃走。经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摩托车价值6222.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侦查人员交代了所盗摩托车的藏匿地点,并带领办案人员将被盗摩托车取回,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被盗摩托车的特征及发现摩托车被盗的情况;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宋某某的摩托车被盗后,钟某人通过查看医院的监控录像,发现盗摩托车男子的衣着及体型,并组织人员守候,当同样衣着及体型的男子再次来医院骑回自己的摩托车时,众人将其抓获的经过;

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很少呆在家里,不知道他干什么;

5、临澧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和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三轮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宋某某;

6、案发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状况;

7、被盗三轮摩托车及开锁工具照片,证明被盗摩托车及盗窃摩托车使用的作案工具状况;

8、视频资料以及视频截图照片,显示了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和逃离作案现场的部分情节;

9、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鉴证[2010]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三轮摩托车的价值;

10、被害人宋某某提供的购买摩托车的证明及摩托车出厂合格证,证明被盗摩托车属宋某某所有;

11、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盗窃作案的事实予以了供述。

本案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综合证据如下:

1、李某某的常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李某某的供述及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书写的办案说明,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配合办案人员将被盗摩托车取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宋某某;

3、侦查人员书写的线索来源,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证明被害人宋某某系残疾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伙同他人夺取他人所有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在闹市区抢劫,可以酌定从重处罚;2、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2、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邓莲香

审判员黄某才

人民陪审员石柏庆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